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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编考试政治理论备考建议: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1)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特点和作用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村民)选举产生。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国家机关的下属或下级组织,也不从属于居住地范围内其他任何社会组织,具有自身组织上的独立性。政府机关给予村民委员会、居委会工作上的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委会、居委会协助政府部门开展工作。基层政权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2)村民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

  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不是由政府指定、委派,也不是由村民代表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具体产生的流程如下。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双过半制: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3)居民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3人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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