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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编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手写笔记精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概念: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不是居住)的地方实行区域(不是民族)自治。

2.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3.自治"机关":即当地的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

【特别提醒:当地有人大常委会这个机关,但是它不属于自治"机关",所以"自治"机关只有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4.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5.民族自治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不一定是正取)。

6.自治权利

(1)立法权:自治法规——由自治区、州、县人大制定。

(2)变通权:有一些法律或行政法规在民族区域内不好实施,不适合本民族区域自治的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变通以适应本民族的实际情况。

(3)治安权: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可以组织维护本地方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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