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笔记精华总结:所有权
(一)概述
是指权利人对标的物可以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
具体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
矿藏、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二)共有
指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人共同对同一标的物享有所有权的状态。
1、分类:
(1)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2)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的享有共有权。
(3)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在现代民法上,除按份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外,还有以下问题值得关注:
(1)依《合同法》,房屋承租人也有优先购买权。须注意的要点有:
①仅限于房屋租赁场合,其他物品的承租人并无此权利,这是与共有人之优先权的一大区别;
②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
③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权的,承租人可主张该房屋买卖无效。
(2)优先购买权的冲突解决
民法上的优先购买权人有:①共有人;②房屋承租人。
二者发生优先权冲突时,依物权优先于债权之原理,其权利序位为:共有人>承租人。
3、处分: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例】甲乙两人合资购买一辆运输车,其中甲出资10万,乙出资5万。两年后乙远赴国外做生意,甲决定将运输车卖给丙。那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同丙相比,乙拥有优先购买运输车的权利
B. 乙可以委托他人处理自己的权益,将运输车卖给其他人
C. 甲只能转让属于他的部分所有权,可以事先不通知乙
D. 甲的份额大,无需征求乙的同意,即可将运输车卖给丙
答案:A
解析:甲、乙两人合资购买运输车,甲出资10万,乙出资5万,双方对共有财产有明确的出资比例,且不存在家庭关系等特殊共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这属于按份共有,甲享有2/3的份额,乙享有1/3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