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半月谈热点:“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
2014年2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这一论述,深刻阐明了正确处理改革与法治关系的基本原则,为加强改革立法、促进法治与改革协调提供了根本遵循。法者,治之端也。法治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特征。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需要法治发挥引领和规范作用,不允许存在法治轨道之外的改革,不允许存在“依法”行“权宜之计”的改革,更不允许再存在利用公权力行“人治”的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立法要引领改革,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要正确处理好深化改革和现行立法之间的关系。当前,我国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全面深化改革,要坚持依法推进,改革决策必须遵循宪法精神和法治原则,把现行法律执行好、实施好,坚持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进行改革,在改革实施过程中,自觉践行法治原则,自觉维护法律尊严,把法治方式作为推进改革的行为准则。
在改革过程中,必然会存在与法治建设不适应、不符合的现象,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地分类做好相关法律立改废释工作,需要修改法律的应当先修改法律,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来解决问题的应当及时释法,需要废止的法律要及时依法废止,需要新制定法律的要及时列入立法计划,立法部门要与改革牵头部门做好衔接,相向而行、同步推进,确保一切改革举措都在法治轨道上进行,真正引领改革走上“以律均清浊,以法定治乱”的绿色轨道。